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于:2018-10-10 浏览次数:
关于明确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
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7〕342 号)精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就新一轮政策中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大学生(高校在校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在锡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
(三)申报材料
1.《无锡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创业实体注册登记证书”);
3.身份证;
4.如属下列对象另需:①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②大学生村官提供区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转业证或退伍证。
(四)申领流程
1.创业补贴对象自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携带申报材料向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街道(镇)人社所”)提出申请。
2.街道(镇)人社所应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创业者的创业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属实拍照留档上传,符合条件初审通过,上报区人社部门审核。
3.区人社部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区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人社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区人社部门同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二、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大学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在锡首次成功创业,租房营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创业租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3年内每年据实给予上限为1万元的创业租金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无锡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
2. 创业实体注册登记证书;
3.身份证(出租方属个人房产的提供创业者户口簿及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租赁合同,租金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4.如属下列对象另需:①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②大学生村官提供区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转业证或退伍证。
(四)申领流程
1.创业补贴对象自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携带申报材料向街道(镇)人社所提出申请,每次申请租金补贴不超过12个月。
2.街道(镇)人社所应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创业者的创业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属实拍照留档上传,符合条件初审通过,上报区人社部门审核。
3.区人社部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区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人社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区人社部门同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企业骨干、小微创业者、大学生、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民在锡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吸纳各类城乡劳动者就业的,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3年内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无锡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
2.创业实体注册登记证书;
3.创业者身份证;
4. 如属下列对象另需:①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提供高校学生证或毕业证②大学生村官提供区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③科研人员提供副高级以上职称证书④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海外学历认证证书⑤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转业证或退伍证。
(四)申领流程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年申请一次。受理时间以市人社局公告为准。创业补贴对象携带申报材料向街道(镇)人社所提出申请。
2. 街道(镇)人社所应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通过,上报区人社部门审核。
3. 区人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区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人社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区人社部门同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四、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大学生以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在锡首次成功创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享受创业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
创业对象以用人单位形式参保的,按单位为创业人员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创业对象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保补贴。创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已享受的其他各类社保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无锡市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3);
2. 创业实体注册登记证书;
3. 身份证;
4.如属下列对象另需:①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②大学生村官提供区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转业证或退伍证。
(四)申领流程
1.创业补贴对象自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携带申报材料按季向区人社部门或街道(镇)人社所提出申请。
2.区人社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具体审核及资金拨付规定,同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办法。
五、创业实体注销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企业骨干、小微创业者、大学生、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民,首次在锡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起3年内,且经营期间正常纳税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实体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无锡市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注销核准通知书;
3. 身份证;
4. 纳税证明;
5. 如属下列对象另需:①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提供高校学生证或毕业证②大学生村官提供区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③科研人员提供副高级以上职称证书④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海外学历认证证书⑤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转业证或退伍证。
(四)申领流程
1.补贴对象自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携带申报材料按季向街道(镇)人社所提出申请。
2.区人社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具体审核及资金拨付规定,同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办法。
六、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可申请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
(二)补贴标准
对新认定的市、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的,市级奖励累计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领流程
1.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自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一年内填报《无锡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资金申请表》(附件4),向所辖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经区人社部门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申请和相关认定文件拨付资金。
七、创业基地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可申请享受创业基地服务补贴。
(二)补贴标准
每年年初对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进行综合评估,对工作成效明显,综合评估达到90分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可按照市级按每月不高于6000元,省级及以上按每月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基地服务补贴。
(三)申报材料
1. 《无锡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活动方案申报表》(附件5);
2.《无锡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资金申请表》;
3.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及费用票据。(合同:场地、宣传、茶歇复印件)
(四)申领流程
经评估合格的补贴对象举办公益性活动前需通过区、市两级人社部门审核。活动结束后申领流程如下:
1.补贴对象携带材料于活动结束后的次月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区人社部门在当月完成初审报市人社部门。
2.市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市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八、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可申请享受创业孵化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在3年内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数,给予基地(园区)每户1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三)申报材料
无锡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附件6)及表格附属材料。
(四)申领流程
1.补贴对象向所辖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区人社部门应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孵化成功迁出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属实拍照留档上传,并将初审后的相关材料于次月15日前报市人社部门。
3.市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九、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发〔2016〕73号)文件要求,创业培训补贴标准采用成本核定、政府采购或内部比价方式确定。
(三)申报材料
1.《无锡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7)
2.结业学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3.培训主体报告。
(四)申领流程
1.补贴对象按规定向创业培训管理机构提出补贴申请。2.创
业培训管理机构应在次季首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十、其它
1.创业补贴对象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实体注销)社保补贴必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
2.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以及未就业自行缴纳社保人员可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申请相关创业扶持补贴。
3.本通知中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生,“3+2”中高职在校生以其入学后第4年进入高职教育起视为高校在校生。
4.小微创业者是指创业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或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具体参照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文件标准执行。
5、对锡山、惠山、新吴三区,市级财政承担其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创业基地服务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梁溪、滨湖两区除创业社保补贴外的创业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区创业社保补贴市、区分担办法仍按锡财社〔2009〕22号、锡财社〔2015〕8号文件规定执行。
6、对锡山、惠山、新吴三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由区人社部门审核,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对梁溪、滨湖两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由区人社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复核。
7.本通知所需填报的相关表单均可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lss.wuxi.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也可至经办机构领取。
8.补贴对象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9.各级经办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做好受理审核工作。财政、人社部门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严格按照支付管理规定审批和拨付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
十一、各级人社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为创业对象申请各项补贴资金提供便利条件,探索采用微信或手机APP等手段申请,方便补贴对象享受扶持政策。大力推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信息互联共享,待相关条件成熟后,纸质证照将一律取消。
十二、本操作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创业时间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创业补贴对象的认定按锡政发〔2015〕319号规定执行;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生时间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按原补贴标准和带动就业对象执行,发生时间在本办法实施后的按本办法执行。《无锡市人社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有关资金申领审核操作办法》(锡人社发〔2014〕94号)、《无锡市人社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6〕97号)同时废止。
十三、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1. 无锡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
2. 无锡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3. 无锡市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4. 无锡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资金申请表
5. 无锡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活动方案申报表
6.无锡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7.无锡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