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于:2018-10-19 浏览次数:
无锡太湖学院创新创业导师选聘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与社会各界广泛合作、协同创新,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由各行各业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组成,切实发挥其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实效性。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无锡太湖学院创业学院的领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太湖学院聘请的所有创新创业导师。
第五条 根据学生数量和实际需求,建立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的创业导师。
(一)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二)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
(四)其他科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高校或培训机构的创业指导老师,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专业人士也可申请担任创业导师。
第六条 聘任条件
(一)致力于帮助学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学生初创企业的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增加学生的创业知识,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业潜力与能力;愿意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三)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创业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四)有资金资源,愿意对初创企业进行小额资金扶持;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七条 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拟聘导师由无锡太湖学院提名、或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创业学院考察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聘任。
(二)每位创新创业导师聘期2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对无锡太湖学院在校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
(二)为创业者提供法律、人力资源、营销、生产技术研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服务;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三)对无锡太湖学院创新创业相关竞赛团队提供专业化的全程指导帮扶。
(四)向无锡太湖学院在编的创业指导课程教师及项目指导老师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五)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六)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
(一)获得由无锡太湖学院颁发的创新创业导师证书。
(二)根据创业学院工作安排,开展课程、讲座、沙龙、论坛或咨询活动,学校将根据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工作量认定。
(三)享有参与学校相关创业项目路演及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的权利。
(四)创业学院每年对导师绩效进行评估,评选出本年度校内“十佳创新创业导师”、校外“十佳创新创业导师”共20名,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五)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六)对为在校生提供创新创业见习(实习)的企业,可授予“无锡太湖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牌匾。
(七)利用高校产学研优势,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关系。
第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无锡太湖学院创业学院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无锡太湖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无锡太湖学院形象的;
(三)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太湖学院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